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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刑更1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毛一琴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刑更1024号罪犯毛一琴。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溧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日作出(2011)溧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毛一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5月10日本院以(2013)常刑执字第29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16年4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毛一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被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悔改表现突出。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毛一琴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财产刑已履行。本院认为,罪犯毛一琴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毛一琴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二十一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4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成审判员  费亮审判员  江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