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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2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三原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孙五印土地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原县国土资源局,孙五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204号申请执行人三原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杨博。委托代理人王斌。被执行人孙五印。三原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孙五印土地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三原县国土资源局三国土监字(2015)第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3月2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罚款6666元、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罚款6666元,关于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国土资源局三国土监字(2015)第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长江审 判 员  王 枫代理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