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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民初2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与陈雪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陈雪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2339号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顺江路118号2-5幢一至三层。法定代表人:廖晓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福江、赵讶利,北京市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雪梅,女,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雪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玲无异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七书记员 黄      娟      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