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刑更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蒋尊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259号罪犯蒋尊强,无业。罪犯蒋尊强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日��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以(2012)云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11年10月13日起至2018年3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2月19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连刑执字第0099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3月12日止)。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蒋尊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自减刑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获得监狱“记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蒋尊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蒋尊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蒋尊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已缴纳部分罚金,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尊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