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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民二初字第018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汪健、王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汪健,王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二初字第01803号之一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王大坤,行长。委托代理人:方宏,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玲,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健,男,1982年6月6日出生。被告:王倩,女,1984年5月13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镜民二初字第0180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汪健、王倩所有的位于芜湖市信德翡翠湾房屋在27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现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汪健、王倩所有的位于芜湖市信德翡翠湾房屋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徐 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月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