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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5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赵彦琢与靳莹秒、崔俊岭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彦琢,靳莹秒,崔俊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5执78号申请执行人赵彦琢。被执行人靳莹秒。被执行人崔俊岭。申请执行人赵彦琢与被执行人靳莹秒、崔俊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安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的(2016)冀1125民初20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靳莹秒、崔俊岭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彦琢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靳莹秒、崔俊岭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6390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崔俊岭在农行天津河东支行营业部账号为62×××12内的存款5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振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段立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