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1203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楼惠人,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楼惠人及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2013年10月10日,被告张某向我购买价款为18000元的燃气,且为我出具欠条一张,该款至今未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燃气款18000元。被告张某辩称,我对原告主张购买燃气及尚欠其燃气款18000元的事实无异议,对欠条真实性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0日,被告张某向原告购买价款为18000元的燃气,且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该款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欠款事实及原告提供的欠条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依法应承担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赵某燃气款18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张世辰审判员 董定强审判员 刘 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志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