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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某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淑珍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刑初319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淑珍,女,1950年11月29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无文化,无职业,现住公主岭市大岭镇大岭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月26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3月12日对被告人赵淑珍取保候审。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淑珍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淑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至2015年12月间,被告人赵淑珍故意隐瞒其丈夫李学艳已死亡的事实,未向公主岭市社保局上报该情况,持续骗领其养老金共计人民币4.3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淑珍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违法所得已经全部返还。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淑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坤玉、李永涛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票据,收据,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淑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社会养老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赵淑珍当庭自愿认罪,赃款已全部返还等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淑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此款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刘爱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钰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