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刑更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胡田均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田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刑更140号罪犯胡田均。2008年7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8月20日刑满释放;2013年3月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日。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宁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田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6年1月29日,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2016年3月16日,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6年3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2016年3月28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6年4月25日,本院远程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雷出庭履行职务,江苏省苏州监狱指派警官朱友广、王哲昀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胡田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胡田均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胡田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悔改表现突出。依法建议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检察员当庭宣读了苏检减(假)庭意〔2016〕195号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减刑案件出庭意见,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建议法院依法裁判。罪犯胡田均向法庭陈述,经过教育改造后,自己对犯贩卖毒品罪的悔罪认识。出庭警官当庭出示了罪犯胡田均参加三课学习、认罪悔罪书、被奖励的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胡田均于2014年1月入监。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人生观的扭曲,以不劳而获的手段贩卖毒品、以牺牲他人健康来取得个人利益,不仅危害社会的安全稳定,也算一种谋财害命的行为。愿意用实际行动认罪、悔罪。在劳动改造过程中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7月受到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胡田均的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2014年度、2015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胡田均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该犯系累犯、涉毒犯,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胡田均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38年4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韬代理审判员 王 莉 莉代理审判员 丁 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从化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