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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商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青岛市城阳区中德汇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建航、纪毓忠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市城阳区中德汇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建航,纪毓忠,纪恩尚,青岛凯华房屋修缮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商初字第303号原告青岛市城阳区中德汇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长白山路西。法定代表人郑松竹,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焕勤,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航,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纪毓忠,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委托代理人纪毓川,青岛城阳润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纪潭尚,青岛城阳润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纪恩尚,男,196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委托代理人纪毓川,青岛城阳润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纪潭尚,青岛城阳润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凯华房屋修缮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小北曲社区。法定代表人纪恩尚,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纪毓川,青岛城阳润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纪潭尚,青岛城阳润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市城阳区中德汇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航、被告纪毓忠、被告纪恩尚、被告青岛凯华房屋修缮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岛市城阳区中德汇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市城阳区中德汇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市城阳区中德汇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原告申请缓交的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许翠翠人民陪审员  刘清学人民陪审员  焦延禄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