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刑更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杜辉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刑更587号罪犯杜辉,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初中文化,现于辽宁省盘锦监狱九监区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了(2011)东中法刑一初字第34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杜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止,2014年3月20日被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至2020年1月31日刑满。执行机关辽宁省盘锦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盘锦监狱以罪犯杜辉在前次减刑后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本院对罪犯杜辉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杜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获监狱记功六次、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的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杜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杜辉予以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金生审 判 员 李 刚代理审判员 肇艳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