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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1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林光芩与罗麟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光芩,罗麟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854号申请执行人林光芩,男,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罗麟辉,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光芩与被执行人罗麟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罗麟辉在交警部门登记有车辆信息,本院另案依法对被执行人罗麟辉所有的车牌号为闽FCD7**车辆予以查封,其余其在银行无存款,在房管、工商、国土部门查无财产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执字第18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林光芩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志明代理审判员  林建桥代理审判员  温新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代理书记员王玉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