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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杨广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广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2刑初40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广,男,1994年10月8日出生,侗族,贵州省三穗县人,小学文化,原系沙田镇朝歌量贩式KTV的员工,住三穗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16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6)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广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小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广原系东莞市沙田镇斜西村委会东港城朝歌KTV的服务员。2015年8月30日2时许,因KTV到了打烊时间,杨广让客人离开而客人不肯,后KTV的员工和被害人李某某一方发生争执。期间,杨广到KTV的吧台拿了一把水果刀返回现场,捅伤李某某的腹部,后逃离现场。同年9月16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教育西路11号伊域网吧将杨广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魏某某、黄某某、张某某、李某甲、巫某某、蒙某某、吴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病历材料,员工入职申请表,调查函,说明材料,录像光盘,被告人杨广的供述及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广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广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经查,被害人与被告人双方仅因打烊问题发生争执,被告人即去吧台取了水果刀后又返回现场将被害人捅伤,其伤害被害人的故意明显,期间不存在因受到不法侵害在紧急情况下不得不反抗的情形;被告人是被网上追逃后在网吧被抓获,并非主动投案。因此,被告人杨广辩解其属于正当防卫,有自首情节,与查明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2019年12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茂华人民陪审员  伍乃仁人民陪审员  黎燕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杰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