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民初2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新疆华春毛纺有限公司与齐波涛、吴炎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华春毛纺有限公司,齐波涛,吴炎龙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2106号原告:新疆华春毛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成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雪军印,男,1968年8月出生,该公司法务部长。被告:齐波涛。被告:吴炎龙。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华春毛纺有限公司与被告齐波涛、吴炎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疆华春毛纺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华春毛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齐波涛、吴炎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98.55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649.28元,退还原告649.27元。本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尚晓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