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3执4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南陵县小建农机销售部与张长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陵县小建农机销售部,张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4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陵县小建农机销售部,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张长江,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南陵县小建农机销售部与张长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俞希忠审判员 杭 军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耿为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