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6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志华伪造公司印章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华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0106刑初185号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志华。辩护人宋钦永,海南肖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以海龙检公诉刑诉[2016]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志华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孝诚、孙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志华及其辩护人宋钦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志华对外谎称挂靠福建晓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晓沃公司),经朋友何某某介绍,与海南鸿骏船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某某、海南萱扬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萱扬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某洽谈海南省西环高速铁路建筑材料供应的工程项目。其后,为签订合同,刘志华私刻福建晓沃公司印章。同年4月14日,刘志华冒用福建晓沃公司名义,使用私刻的福建晓沃公司公章加盖在与王某某签订的《海南省西部高速铁路建筑材料供应合同》,并向王某某出具了加盖虚假福建晓沃公司印章的《进场通知书》。2014年4月21日,刘志华向王某某收取合同保证金人民币30万元,后交付王某某加盖私刻福建晓沃公司《收条》一张。2014年6月份,被告人刘志华冒用福建晓沃公司名义,使用私刻的福建晓沃公司印章先后和海南鑫华洋实业公司的金某某、潼南县太安镇日月潭农业生产专业合作社的代表郑某某签订《海南省西环高速铁路建筑材料运输合同》。2014年7月份,王某某经调查发现被告人刘志华与福建晓沃公司之间没有关系。经鉴定,刘志华使用的福建晓沃公司的公章是虚假的。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志华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刘志华的辩护人的辩护称,本案认定被告人刘志华犯伪造公司印章罪的定性准确,但被告人刘志华的目的是为了签订合同做买卖而非骗取钱财,被告人刘志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请求本院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志华对外谎称挂靠福建晓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晓沃公司),经朋友何某某介绍,与海南鸿骏船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某某、海南萱扬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萱扬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某洽谈海南省西环高速铁路建筑材料供应的工程项目。其后,为签订合同,刘志华私刻福建晓沃公司印章。同年4月14日,刘志华冒用福建晓沃公司名义,使用私刻的福建晓沃公司公章加盖在与王某某签订的《海南省西部高速铁路建筑材料供应合同》,并向王某某出具了加盖虚假福建晓沃公司印章的《进场通知书》。2014年4月21日,刘志华向王某某收取合同保证金人民币30万元,后交付王某某一张加盖虚假福建晓沃公司印章的《收条》。2014年6月份,被告人刘志华冒用福建晓沃公司名义,使用伪造的福建晓沃公司印章先后和海南鑫华洋实业公司的金某某、潼南县太安镇日月潭农业生产专业合作社的代表郑某某签订《海南省西环高速铁路建筑材料运输合同》。2014年7月份,王某某经调查发现被告人刘志华与福建晓沃公司之间没有关系,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刘志华使用的福建晓沃公司的公章是虚假的。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志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函、供应合同、收条、进场通知书、银行交易清单、证人陈某某、卢某某、何某某、王某某、金某某、郑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印章鉴定书、悔过书、被告人刘志华的户籍资料及其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志华无视国家法律,未经同意,伪造福建晓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志华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志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被告人刘志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志华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3日起至2016年5月12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符殷娇人民陪审员 庄小燕人民陪审员 林春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封 雯书 记 员 黄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