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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5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刘圣林、江苏润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朱云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圣林,江苏润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朱云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5477号原告刘圣林,居民。原告江苏润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街道上海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道荣,该公司董事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建,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云奎,居民。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受理原告刘圣林、江苏润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朱云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圣林、江苏润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辛 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黄 琳书 记 员  徐卫梅书 记 员  王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