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724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游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4民初482号原告游某,女,住临澧县。被告彭某,男,住临澧县。本院受理了原告游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游某以与被告彭某已经协商和好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彭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游某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某撤回对被告彭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游某负担。审判员  朱大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