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4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淄博博山金津机械厂与聂建、吕媛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博山金津机械厂,聂建,吕媛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4民初1004号原告:淄博博山金津机械厂。住所地:博山区南域城工业园中段。负责人:郑成功,厂长。委托代理人:孙即亮,淄博博山民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聂建。被告:吕媛媛。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博山金津机械厂诉被告聂建、吕媛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博山金津机械厂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博山金津机械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4.00元,由原告淄博博山金津机械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兴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钱 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