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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4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淄博博山金津机械厂与聂建、吕媛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博山金津机械厂,聂建,吕媛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4民初1004号原告:淄博博山金津机械厂。住所地:博山区南域城工业园中段。负责人:郑成功,厂长。委托代理人:孙即亮,淄博博山民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聂建。被告:吕媛媛。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博山金津机械厂诉被告聂建、吕媛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博山金津机械厂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博山金津机械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4.00元,由原告淄博博山金津机械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兴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钱 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