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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执字第54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51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执字第54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汉族,1977年7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王某,女,满族,1978年10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3049-1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民事裁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将某房产、某车辆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并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补偿款等共计人民币321212.72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上述房产、车辆的过户文书送达给了产权登记机关,并通知了申请执行人办理过户手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国土、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另案查封,本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前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深南法执字第54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严俊涛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代理审判员  张兴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庄炳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