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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陈金刚与姚向阳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刚,姚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395号申请执行人:陈金刚,男,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被执行人:姚向阳,男,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陈金刚与姚向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3)无民二初字第004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姚向阳所欠申请执行人陈金刚420900元,被执行人姚向阳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陈金刚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姚向阳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姚向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姚向阳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启动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无民二初字第004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子英审 判 员  阮道云代理审判员  潘XX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潘小三附:本裁定引用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