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伊法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贾利与千达布希拉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利,千达布希拉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伊法执字第158号申请人贾利,女,汉族,1962年12月8日出生,现住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千达布希拉图,男,蒙古族,1966年10月8日出生,现住鄂托克前旗。本院在执行贾利与千达布希拉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千达布希拉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千达布希拉图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千达布希拉图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千达布希拉图在中国农业银行鄂托克前旗支行账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千达布希拉图在中国农业银行里的存款48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