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3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张春秀、马阳健、马伟峰申请执行张顺利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153号申请执行人张春秀,女,汉族,村民。申请执行人马阳健,男,汉族,村民。申请执行人马伟峰,男,汉族,村民。法定代理人张春秀,系马阳健、马伟峰之母。被执行人张顺利,男,汉族,村民。张春秀、马阳健、马伟峰申请执行张顺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泾民初字第01426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顺利应给付张春秀、马阳健、马伟峰劳务费367000元。承担执行费5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顺利长期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致该案一时难以执结。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423执15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若有了新的执行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永涛审 判 员 赵卫斌代理审判员 胡立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藏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