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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知民初字第3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蒂尚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金鑫金属装饰有限公司、上海金丽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蒂尚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金鑫金属装饰有限公司,上海金丽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357号之一原告蒂尚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赵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吴海寅,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海晨,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金鑫金属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蔡文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上海金丽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吴云,该公司执行董事。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陶国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永全,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蒂尚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金鑫金属装饰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金丽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蒂尚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6日以尚需就涉案专利的无效审查事宜进行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蒂尚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蒂尚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为人民币2,150元,证据保全费人民币30元,共计人民币2,180元,由原告蒂尚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胡 宓审判员 凌 崧审判员 易 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