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6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6273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刘太明,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贵金,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婚初与被告婚后感情较好,后两人因家庭琐事吵架后,被告对她进行指责谩骂,甚至动手打她,后被告也没有主动和好的意思。双方自2015年元月下旬分居至今,现已没有任何感情,坚决要求离婚。被告辩称,同原告感情基础很好。婚后生活中因经济压力过大等原因,向原告发过脾气。但他认为双方系初中同学,有九年的感情基础,双方还有和好可能。他愿意向原告赔礼道歉,希望原告能原谅并给他和好的机会,现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初中同学,于2006年底确立恋爱关系后谈婚,2014年9月9日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婚初夫妻关系较好。后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和。2015年12月16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认为两人有九年的感情基础,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认为还有和好可能,坚决不同意离婚;而原告坚决不同意与被告继续生活,坚持要求离婚。因双方意见相佐,调解不立。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同学关系,后自由恋爱谈婚,期间经历九年时间,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一些矛盾,但被告已经认识到自己的缺点和错误,愿意在今后生活中加以改正,原告亦应给其和好机会。只要双方能互相尊重、理解,多加沟通、交流,夫妻关系是可以维系的。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俊英人民陪审员 刘水娟人民陪审员 白清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金青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