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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1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647号原告:林某某,女,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慕某,男,196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某撤回对被告慕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林某某承担。审判员  袁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