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1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647号原告:林某某,女,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慕某,男,196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某撤回对被告慕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林某某承担。审判员 袁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