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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执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华松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1执693号被告人张华松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的(2016)浙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庭于2016年4月5日依职权移送执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华松因犯罪正在服刑期间,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告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1执6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告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益    君审 判 员 林蔚代理审判员叶根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    凌    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