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1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祝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1民初588号原告:祝某某。委托代理人:朱天均,宜宾县公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某某。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祝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祝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祝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祝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