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7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石长海与王留金、石信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长海,王留金,石信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1089号原告石长海。委托代理人张广双。被告王留金。被告石信武。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长海与被告王留金、石信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长海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王留金所有的房产一宗(位于××,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石长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石信武所有的位于鱼城镇中心社区1栋1单元1层东户的房产一处。二、查封担保人石小花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鱼房权证造纸厂干字第××号房产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大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环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