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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02民初1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02民初1071号原告刘某。被告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该申请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丁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