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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8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928民初383号原告刘某,女,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何某,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刘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3月1日登记结婚,2003年12月生育儿子何某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多有不和,经常吵架矛盾不断:1、婚后被告对原告不负责任,从来不给原告经济支持,特别是原告生病因被告拒绝出钱原告只好停止治疗;2、儿子长期由原告抚养,被告不尽父亲责任,既不给钱又不抚养;3、被告爱赌博经常误事。一次原告上班让其给生病的儿子喂药,而被告因赌博全天不给孩子喂药,还有一次被告因赌博致使孩子险些走失;4、特别严重的是被告不给钱,原告和儿子无法生活,原告只好带着幼小的儿子外出务工,被告非但不支持还说原告给自己丢人要和原告离婚,2015年正月19日晚,原告休息后被告强迫原告起床与其写离婚协议,次日又强迫原告将户口转走。自2014年9月以来,原、被告分居至今没有任何形式的夫妻共同生活。综上所述,原、被告婚前素不相识,婚后根本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特别是2014年正月至今的近两年间已经没有任何夫妻共同生活,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已严重伤害了原告的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原、被告共同财产,坐落在城关镇江南社区移民搬迁砖混结构房屋一套分一半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全部归被告所有;3、儿子何某某由原告扶养,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全部由原告承担。被告何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2年下半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3月1日结婚,同年11月27日生育一男孩取名何某某,婚后感情较好,后因孩子的教育问题,经济、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腊月,被告打工回家与原告还居住在一起生活,孩子何某某一直由原告照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所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何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经济、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尚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被告加强沟通,增进理解,仍然存在和好的可能。同时,原告也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