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民申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随州市永久副食公司与程生华、黑龙江摇篮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随州市永久副食公司,程生华,黑龙江摇篮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彭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民申4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随州市永久副食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舜井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曹永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江金,随州市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吴彬章,随州市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程生华,男,汉族,1976年8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原审被告:黑龙江摇篮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滨市香坊区衡山路18号远东大厦A区。法定代表人:万春临,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彭松,男,汉族,1977年11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系黑龙江摇篮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地区业务负责人。再审申请人随州市永久副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程生华、原审被告黑龙江摇篮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彭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随州中民二终字第00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在审查过程中,随州市永久副食公司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随州市永久副食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随州市永久副食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周宜雄审判员 陈继良审判员 马文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