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应城执字第2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胡望新与陈生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望新,陈生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应城执字第298-1号申请执行人胡望新。被执行人陈生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望新与被执行人陈生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生清具体情况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本案债权24628.6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8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陶北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