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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周学杰与蔡占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1023号原告周学杰。被告蔡占领。委托代理人李传明,夏邑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周学杰与被告蔡占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周学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学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周学杰负担。审 判 长  蒋 朕审 判 员  黄舒林人民陪审员  郑玉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