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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4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罗开仙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开仙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24刑初109号公诉机关庐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开仙,女,苗族,1976年3月4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1日在云南省被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并羁押,同月27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1日经庐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庐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庐江检公诉刑诉(2016)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开仙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庐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寅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何某乙的诉讼代理人何某甲、卜某某,被告人罗开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庐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被告人罗开仙用自己的照片冒用王某的身份信息伪造了身份证,并以王某的身份与他人相亲。至2013年3月,共计骗取礼金68000余元,其个人得款14000余元。分述如下:一、2010年4月,被告人罗开仙冒用王某的身份与王某丙相亲。骗取王某丙彩礼20000余元后借口逃跑,被告人罗开仙分得6000余元。二、2013年2月,被告人罗开仙冒用王某的身份与何某乙相亲。骗取王某丙彩礼48000元后借口逃跑,被告人罗开仙分得8000余元。被告人罗开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开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开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害人何某乙的诉讼代理人提出的意见主要有:应依法追究被告人罗开仙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罗开仙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0年4月,被告人罗开仙伙同他人以相亲为名骗取财物,冒用王某的身份与王某丙相亲,骗取彩礼20600元,其得款6000元。后被告人罗开仙借机逃走。二、2013年2月,被告人罗开仙伙同他人以相亲为名骗取财物,冒用王某的身份与何某乙相亲,骗取彩礼48000元,其得款8000元。后被告人罗开仙借故逃走。综上,被告人罗开仙两次伙同他人以相亲为名骗取现金共计68600元。被告人罗开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开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户口证明,被害人王某丙、何某乙的陈述,证人何某甲、张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被告人罗开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开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共计686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开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开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2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罗开仙退赔被害人王某丙人民币20600元、被害人何某乙人民币48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刘兆法代理审判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朱前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豪附件: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