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执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四川联众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余志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联众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余志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82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联众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五金机电城7幢3号,组织机构代码:762315252。法定代表人黄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余志洋,男,生于1968年2月6日,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四川联众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571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余志洋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余志洋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