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3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536号原告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者严,山东严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农民。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达成和好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 判 长 孔令智人民陪审员 张吉波人民陪审员 周宗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丛晓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