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81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徐某诉舒某、张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舒某,张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690号原告徐某,男,汉族,个体,现住扶余市。被告舒某,男,汉族,金正物流扶余分公司负责人。被告张某,男,汉族,吉林省金苹果种业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舒某、张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轶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