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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民小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青岛海尔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与王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岛海尔地产服务有限公司,王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小字第262号原告青岛海尔地产服务有限公司(青岛万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872号。法定代表人盛中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翟胜凯,系原告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王静。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海尔地产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基本信息无法向其送达有关法律文书。青岛海尔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日变更为青岛万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属于被告不明确,对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万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爱华审判员  张国全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佟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