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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2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邵某某甲与邵某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甲,邵某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02民初945号原告邵某某甲。法定代理人贠秀珍。委托代理人王小军,系甘肃岱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某某乙。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邵某某甲诉被告邵某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法定代理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开庭审理之前提出撤诉申请,且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某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小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晋附: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