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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民初2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马成平与陈立强、徐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成平,陈立强,徐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2394号原告马成平,农民。委托代理人韩卫,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立强,农民。被告徐芹,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成平与被告陈立强、徐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成平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成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鹿金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