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民初2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马成平与陈立强、徐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成平,陈立强,徐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2394号原告马成平,农民。委托代理人韩卫,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立强,农民。被告徐芹,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成平与被告陈立强、徐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成平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成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鹿金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