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刑更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蒋朝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627号罪犯蒋朝君,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2012)魏刑初字第653号刑事判决,认定蒋朝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汽车车牌三副、工具包一个、手套四副、T型锥一个、一字锥二十个、胶带四卷、石头一个、诺基亚X6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身份证一张予以没收;随案移送的现金12300元发还被害人,随案移送的白金项链一条作价后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1年9月9日起至2017年3月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4月25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蒋朝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9月6日、7日,蒋朝君伙同他人先后在湖北省襄阳市和郑州市郑东新区实施盗窃两次,由蒋朝群负责望风接应,其同案犯用工具撬开被害人停放在停车场的轿车车门,盗窃车内的笔记本电脑、白酒等财物,价值共计34036元。案发后,已追回赃款12300元。该犯于2015年7月17日缴纳罚金5000元。罪犯蒋朝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服刑改造期间于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9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记功;2014年12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蒋朝君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朝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6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进代理审判员 刘喆人民陪审员 张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