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4民初9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弥勒市建伟洗鸡店与弥勒市东海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弥勒市建伟洗鸡店,弥勒市东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04民初976号原告弥勒市建伟洗鸡店,住所地:弥勒市弥阳镇温泉路金瑞市场。经营者肖建伟,男,生于1964年7月14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卜永利(系肖建伟之妻),女,生于1964年9月1日,汉族,农民。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弥勒市东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弥勒市弥阳镇莲花路湖泉外滩酒店五楼。法定代表人林义炮,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弥勒市建伟洗鸡店诉被告弥勒市东海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弥勒市建伟洗鸡店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弥勒市建伟洗鸡店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弥勒市建伟洗鸡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元,由原告弥勒市建伟洗鸡店承担。审判员 邓世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人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