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民初1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龚某某与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1276号原告:龚某某,男,汉族,1967年10月31日生。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与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龚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龚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5元(已减半收取),由龚某某负担。审判员 韩佑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柳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