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6执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福建省尤溪县丰业针织有限公司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尤溪县丰业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6执884号移送部门尤溪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福建省尤溪县丰业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尤溪县。法定代表人陈启树,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5)尤民初字第11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福建省尤溪县丰业针织有限公司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95元,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金融、工商、车辆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福建省尤溪县丰业针织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暂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尤民初字第11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福建省尤溪县丰业针织有限公司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95元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文旺审判员 陈其乐审判员 蒋满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广臣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