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223执恢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与郑某某、刘某某、颜某某、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郑某某,颜某某,程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3执恢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攸县城关镇攸衡路85号。负责人苏某,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郑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颜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程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郑咸元、颜梦平、程亮红、刘定中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的(2015)攸法民二初字7号民事判决书,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攸法民二初字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代理审判员  周一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