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3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书躬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23执86号被告人张书躬犯开设赌场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9日作出(2014)屏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张书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00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执行该判决中的罚金部分。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张书躬在服刑,且在银行无存款,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屏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中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张书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平审 判 员 徐邦长代理审判员 韩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施孝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