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06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现朝与王雅琴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现朝,王雅琴,章荣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1078号原告张现朝,男,1972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被告王雅琴,女,1962年12月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章荣来,男,1962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现朝诉被告王雅琴、章荣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现朝撤回对被告王雅琴、章荣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减半收取为16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春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