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6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现朝与王雅琴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现朝,王雅琴,章荣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1078号原告张现朝,男,1972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被告王雅琴,女,1962年12月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章荣来,男,1962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现朝诉被告王雅琴、章荣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现朝撤回对被告王雅琴、章荣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减半收取为16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春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