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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5民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董勇与闫文弢、李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勇,闫文弢,李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5民初1103号原告董勇,男,1989年2月20日生,汉族,行唐县人。被告闫文弢,男,1968年5月10日生活,汉族,行唐县人。被告李硕,女,1971年2月13日生,汉族,行唐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勇与被告闫文弢、李硕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勇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董勇负担。审判员  王趁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文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