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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2民初2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樊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2364号原告:樊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某以双方自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系其正当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沈仕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方雪薇 来源:百度“”